項目內容
廣州市南沙區新引進人才住房補貼(首次申請)、人才住房補貼(第二次發放申請)兌現工作
申報期限
2022-11-27截止
具體扶持方式
一
具有國內全日制本科學歷及學士學位或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學士的人員2萬元/人。
二
具有國內全日制研究生學歷及碩士學位或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碩士的人員4萬元/人。
三
具有國內全日制研究生學歷及博士學位或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博士的人員6萬元/人。
四
新引進人才住房補貼分兩年等額發放。首次申請獲批后,第二次申請在首次申請滿1年時提出,經審核申請人戶籍仍在本區,且在本區工作,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發放剩余補貼。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二次申請,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資格。
具體申報條件
申報人所在單位須符合以下條件
1.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需在南沙區范圍內。
2、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獨立法人資格。法人單位下屬的分支機構在南沙區領取營業執照且有獨立場所,以分支機構名義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滿一年,并且依法向南沙區納稅,具有健全財務制度的,視同法人單位處理。
3、經營范圍不含人力資源外包、勞務派遣服務等人力資源服務內容。
申報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報時須為申報單位在職員工。
2、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期間首次與區內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新引進人才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不列入認定范圍。
3、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和學士及以上學位,或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學士及以上學位人員。
4、具有南沙區戶籍(港澳臺和外籍人才不受此限制)。
5、在南沙區范圍內購房或租房。
6、未享受過本住房補貼、南沙區復工復產住房補貼、南沙區安家補貼、購房優惠等相關政策,未租過南沙區人才公寓。
7、與本區內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或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不少于3個月。
8、學士未滿35周歲、碩士未滿40周歲、博士未滿45周歲。